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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2024-08-19 03:16:08        594次浏览

    税务筹划是一种单位理财活动,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其纳税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法质量的提高。按照新税法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员工收入实际,提出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具体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公民在享有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权利的同时,依法纳税也成为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高校已位列十大高收入对象之中,各地税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一、税务筹划及其意义

    20世纪90年代,税务筹划的概念才逐渐引入中国,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盖地认为:“税收筹划,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减缓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安排”。高金平认为:“纳税筹划即纳税人为实现利益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税务筹划是单位理财的一种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和筹划性等特点,它与偷税、漏税、避税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事业单位员工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有利于国家完善现行税收法规,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降低单位的整体税负,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还可以增强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随后,第600号令发布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原2,000元/月减除费用提高到3,500元/月;把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7级,取消15%和40%两级税率;将档税由原5%降为3%.新税法总的指导原则是:让高收入者多交税,中收入者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

    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工资、津贴)、绩效奖励、各类补贴、加班费、过节费、科研奖励费等。如下所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三险一金-其他允许扣减的费用

    可见,应纳税额与收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经过筹划后,即使员工收入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减少应税收入,增加应抵扣费用等方法来筹划员工工薪收入纳税思路。此外,合理利用纳税临界点也可以起到节税作用。

    三、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充分利用应抵扣款额进行筹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许多税收减免政策,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减轻员工个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1999年国税发5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两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税,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会经费中分发给个人的生活补助,医院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免征个税。事业单位可利用提留的工会经费或福利费增加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使其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又不因此增加税收负担。

    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

    (二)通过降低名义工资进行筹划

    减轻税负有效,直接的途径就是合理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税法规定,每月工薪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税。因此,在保证合法的前提下,可合理地将收入费用化、福利化,在保证不增加单位实际支出的同时降低员工名义收入,改善员工福利,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主要方法有:

    (1)为引进的海归、博士、学术团队等提供周转房或有单位直接负担房租,而不是发放租房补贴或住房货币补贴。

    (2)免费为员工提供文体活动场所,如免费开放职工活动中心、员工之家、体育馆等。

    (3)免费为员工提供后勤服务,如免收物管费、清洁费、网络使用费、停车费等。

    (4)取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午餐补助等,统一提供班车接送,统一供应免费午餐。

    (5)利用工会组织安排医务人员集体活动,减少现金发放。

    (6)资料费、进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可按一定额度为员工报销。

    如陈先生每月计税收入9000元,每月房租费2500元,中餐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图书费200元,健身费280元。除去固定开支,陈先生的可支配收入为5400元,每月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545元。若由单位采取福利或实报实销的方式提供固定开支,则陈先生的应纳税收入则变为5400元,应纳税额=(5400-3500)×3%-0=57元。经筹划,陈先生每月节税488元,全年节税5856元。

    3、合理转化科研奖励进行筹划

    如今,科研水平已成为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单位品牌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单位纷纷推出SCI论文战略,奖励在科研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税法规定,科研奖励与工资相同予以课税。所以,合理使用科研奖励不仅关系到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关系到员工的税负。具体措施有:

    (1)科研奖励继续用于课题研究,不直接发放现金。用所购实验材料和鉴定费、测试费等发票来报销,这样不仅弥补了科研经费的不足,还不会增加科研人员工资性收入,使此项补贴免于纳税。

    (2)奖励费以课题组形式分拆应税所得,通过减少应税额和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减少税负。如王教授主持一项国家基金,课题组成员5人,年底应得科研奖励40000元,期间共支付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等24000元。对其纳税筹划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由王教授一人领取科研奖励之后分发其他成员,则王教授应纳税额=40000×30%-2755=9245元。

    二、将科研奖励按5∶5的比例在课题组成员内分配,即项目负责人王教授20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000÷4=5000元,则王教授的应纳税额=20000×25%-1055+(5000×20%-555)×4=5725元。

    三、单位在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报销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支出,24000元。之后再分发其余奖励,则王教授应纳税额=(40000-24000)×25%-1005=2995元。

    四、由单位在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中报销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支出,24000元。补发科研奖励16000元,由学校按5∶5比例在课题组成员内分配,即王教授8000元,其他成员每人2000元,则王教授的应纳税额=8000×20%-555+(2000×10%-105)×4=1425元。

    由此可见,方案四为方案,比方案一节税7820元。

    (四)选择适用低税率进行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虽与工资薪金同属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却各有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实际税收负担与税率形式上。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在55000元~80000元区间时,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低;超过80,000元,劳务所得适用税率低。

    (五)利用捐赠抵减避税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以个人名义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对象进行捐赠可全额抵扣。因此,只要个人捐赠的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使这部分捐赠免于课税。该政策允许医务人员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由税收来负担。捐赠时可以降低适用边际利率,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当捐赠额超过标准,需以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时,可考虑改变捐赠的所得来源或捐赠投向,增加捐赠次数或获得税前据实列支捐赠额的机会。当捐赠所得项目或捐赠投向有限或导致捐赠额不能在税前据实列支时,可在保证捐赠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捐赠次数和税前列支的机会,根据捐赠限额的大小分次安排捐赠额,在限度抵免税款的同时履行社会义务。

    (六)用好“三险一金”等扣减费用进行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关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三险一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此外,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在年末收入较多时,可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税税前可抵扣金额,从而减轻税负。单位或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要注意的是,职工本人月均工资的3倍,超过此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限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要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的免税政策,把握好公积金的缴存上限,限度地为员工减轻税负。

    四、工资薪酬税务筹划时的注意事项

    (一)合法性

    依法纳税是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务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需要备案的避税处理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触犯了法律,构成逃税罪,反而得不偿失。

    (二)整体考虑

    不能单一地为了节税而改变薪酬发放方式,要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在不损害员工基本利益,不改变员工积极性的前提下,才开始考虑避税操作,否则不但不能激励员工,也影响了节税效果。

    (三)加强业务学习

    从保护员工切身利益和为员工服务的角度考虑,财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认真学习相关税务政策,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合理地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选择税负方案,降低员工个人税负的支付成本,为员工争取的税后收益。

    五、个税消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11月报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10月申报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摘要: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实务理解:

    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10月-12月工资的计算,是指税款所属期是10月-12月,注意不是纳税申报时间点,说的再通俗一点:就是11月报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10月申报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就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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