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本标准由废机油回收处理法(以下简称本法)十八条一项的规定制定。 润滑油回收储存去除处理方法和设施根据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定。 二条本标准所称废润滑油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五条二款公告的废润滑油。 第叁条回收、储存、清除废润滑油,不得混入有害物质、重金属、溶剂和其他非废润滑油的油。 第四条废润滑油的回收、储存、清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废机油回收运输时,车辆机械应设置防雨措施,避免因溢出、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损害。
二、废机油回收储存场所、容器、设施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溢出、泄漏、发出恶臭、污染地面、积水等情事。
三、废机油回收应当储存在有排水及污染物拦截设施的不透水地面。
四、贮运厂(场)区周围设置围栏,设置贮运区,贮存在贮运桶或贮运槽分区,标注其种类和名称,抽油区应在地面用黄线标示。 五、润滑油废弃后贮存在储罐中时,贮存在地块中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相邻堆栈的高度差不得超过1.5米。 地块的储存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20米。 各区域之间隔开1米以上的通道。 另外,要采取绳索捆绑、护网、拦桩、堵墙、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储存罐掉落、倒塌、倒塌等情事。
六、在贮存槽中废弃润滑油贮存时,贮存槽配备液位高度指示设备; 其贮水池和生产线设备具备防腐措施和功能。 七、用储油罐储存废润滑油,露天储存者,需有防雨设施。 在室内储藏时,储藏环境维持通风。
八、储藏区域周围6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且不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质。 另外,要设置严禁烟火的标识。
九、保持储存区通道畅通,不得干扰出口、消防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十、运输的车辆机械应安装紧急灭火设备。 储存厂(现场)区应安装消防设备及防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定期检查。
十一、其他被指定为中央主管机关的人。
第五条废润滑油的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废润滑油应当采用精炼油品或能源利用的方式处理。 用油精制方式处理者,具备油精制设备; 用能源利用方式处理的,配备热处理设备。 二、处理工作在周围有围墙的工厂(场)区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