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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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势】

*高素质的经办人员

我们的顾问部有着充足的人员保障,且经办人员均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及熟练的服务技能,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丰富的相关经验

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均在长期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办理经验,同时通过完善培训机制使人员知识得到及时、完善的更新与补充。

*广泛的合作伙伴

通过长期的业务合作,我们与包括建设、房管、公证、银行、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类机构和部门一直保持着广泛良好的合作关系,使我们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更、更及时、更专业。

*广大的市场占有

我们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已使我们具有桥达特色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肯定与支持,市场占有不断扩大,位居东莞律师行业前列。

成功案例: 一、大宇公司欠金派克公司货款1144981.3元案。 2009年9月,金派克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被东莞市大宇家具有限公司拖欠9个月的货款,共1144981.3元,金派克公司虽一再要求大宇公司偿还该笔款项,但大宇公司找出种种借口,一直拒不支付。因此,金派克公司负责人徐鹤先生和潘淑芳女士找到了刘亚亚律师,刘律师在综合分析大宇公司的实际情况后,认为大宇公司具备偿还能力,于是给徐先生和潘女士制定了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收款方案。先向法院起诉,给大宇公司施加压力,再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大宇公司答应分期支付欠款,仅用了不到半年时间,金派克公司就全部收回了该笔欠款。因本案为调解结案,不仅节省了三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而且大大缩短了支付时间,避免了因法院判决存在上诉,再审等可能大大延长支付期限的情况,减少了因支付期限过长带来的风险。 事实证明,刘律师对于支付期限的考虑是十分独到且理性的,此后不久,大宇公司老板携款潜逃,公司面临倒闭,此时大宇公司尚欠供应商两个多亿元。

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邓小林、张帅、蔡亮一案 2007年1月,邓小林与蔡亮,张帅一同与张某签订了《聚囍楼入股合同书》,约定由该三人总共投入了39万元入股该酒楼。刚开始,生意还可以,可没到半年,由于扩大规模致使该酒楼变严重亏损,除欠村委会租金外,还欠供应商200多万,装修款70多万。此时张某竟然一夜间携款一百多万潜逃,把这些债务都留给了邓小林等三人,邓小林等三人不仅辛辛苦苦打工积累的几十万元化为泡影,还背上了沉重的外债。在万般无奈下,他们找到了刘亚亚律师,刘律师通过分析案件,认定这是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民事案件,因为从梁勇三人投资之初,便与张某约定,由他们出资给张某开酒楼,但一切证照的办理及经营管理均由张某负责,邓小林等三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亏损,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张某必须将梁勇等三人投资的本金及利息归还。 此后,刘律师代理邓小林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聚喜喜楼入股合同书》,并确认邓小林等三人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为借款纠纷,而非合伙纠纷。终,法官完全支持了刘律师所提观点,邓小林等三人不仅无需对300余万无的聚喜喜楼的欠款承担责任,还判决张某归还该三人欠款并计付利息。

三、阴阳合同下的刘女士二手房买卖纠纷一案 2010年4月,打算出售房屋的刘女士得到消息,李先生对她的房子很满意,想要购买该套房屋,约定价格为105万,但李先生考虑到房屋买卖要缴纳各种税费,便要求刘女士在签订价格为105万的阴合同时,另行签订一份价格为75万的阳合同,以用于纳税。刘女士不疑有它,就签订了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李先生支付订金5万元。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必须遵守协议,卖方如果终止售房,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不如期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李先生便带着阳合同来要求刘女士以75万的价格与之交易,遭到刘女士的拒绝。经多次协商不果,李先生便把刘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刘女士承担终止售房的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刘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刘亚亚律师,刘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蓄意的定金欺诈合同。刘律师向法院主张,该阳合同仅是为李先生向税务机关缴税而签订,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阳合同中约定75万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而阴合同中约定的105万价款与市场价格相符,才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房屋买卖价款。刘女士并非终止售房,而是李先生所要求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事先商定的价格,刘女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恶意的定金欺诈行为。 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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