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投资项目备案依据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6年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1〕773号)
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二、需要办理备案项目有哪些?
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