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取得借款的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二,借款利息的核算;三,归还借款的核算。短期借款一般期限不长,通常在取得借款日,按取得的金额入账。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理账活动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耗费,应作为一项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利息支付的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也不完全一样。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月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不大时,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短期借款的利息按季(或半年)计收,或还本付息一次进行,但利息数额较大时,则可采用预提的方式按月预提、确认和费用。
1、减少个人负债比率:个人负债比率过高的话,银行会认为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不够,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所以在申请大额贷款前,用户及时还清个人信用卡、信用贷款等产品,以此减少个人负债比率,一般负债比率超出收益的50%,贷款申请就难以通过了;
2、提供第三方担保:当获得额度比较低时,用户可以提供第三方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来提高贷款额度;
3、提供名下财力证明:申请贷款时,用户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中可以包含公司年终奖金、社保、公积金缴纳清单等,另外还可以提供个人的车产、房地产等,通过这些证明来表示个人有充足的还款水平;
4、选择正确的银行贷款:每一个银行申请贷款时给的额度都会有所不同,在贷款利率和审核严谨水平也会有所不同,因而用户在选择贷款时可以根据自身资质来选择适宜的贷款产品,防止贷款申请不成功或是申请的额度比较低的状况。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