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的概念
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属于航空货运单所属的空运企业,如跨越速运空运企业。
收件范围
传统的航空货运业务以贸易货物为主,规定每件货物体积不得小于5*10*20厘米。邮政业务则以私人信函为主要业务对象,对包裹要求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公斤,长度不超过1米。航空快递的收件范围主要有文件和包裹两大类。其中文件主要是指商业文件和各种印刷品,对于包裹一般要求毛重不超过32公斤(含32公斤)或外包装单边不超过102厘米,三边相加不超过175厘米。随着航空运输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快递公司为吸引更多的客户,对包裹大小的要求趋于放松。
一般规定
1. 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 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 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随着加入WTO,中国就一直在朝着一个更加自由市场体系靠拢。1999年,中美之间签订了空中服务协议,该协议要求至2004年,双方的航班量增加到每周54班,包括客运37班与货运17班。美国至中国的航线协议可达5个城市(客运),货运无限制,中国至美国的通航点则为12个客运城市,货运无描述。在2007年,一个更加自由化的协议草拟了自2010年,周定期航班增加为249班,其中客运121班,货运128班。关于航线通航城市则再无限制(见表2)。另外一个重要的让步,就是中国政府开始允许外资以更大的比例参股国有航空公司。在2002年之前,外资参股比例政策上被限制在至多49%,实际情况是当时的外资投资者参股比例大多为30%左右。在当时,国航的外资持股比例分别为10%,南航为35%,东航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