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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河县安装卫星电视天线,高端配置,运行流畅

    2024-12-11 09:58:01 4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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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不断证明着标准对于数字电视行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标准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为保护与促进本国产业发展所提供的一种合法手段。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标准制订来实现本国利益化。通常,发达国家会先期投入巨资,开发出标准体系,然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标准,使其技术优势通过标准应用固化下来,进而扩大市场并获得高额利润;技术落后的国家受限于资金、市场和技术等因素,不得不接受这些标准以降低风险和增加出口机会。这样的结果使世界两极分化更为严重,技术先进者愈来愈先进。数字时代的特点是:高技术成果转化周期缩短,知识产权可控能力加强,关税壁垒已不起主要作用。这就使得广大技术落后国家沦为消费市场和加工基地,后续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为增强本国技术实力,保护和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标准历来是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头号的电视机生产和消费大国:年产电视机8千万台(出口和国内销售约各占50%)、电视机保有量超过4.7亿台。一直以来,我们在电视领域的自主研发能力薄弱,没有核心技术,电视机生产企业一直遭受高额专利费和倾销诉讼的双重挤压。中国政府和相关产业充分认识到了掌握和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研制数字电视系统标准的重要性。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4年11月成立了“高清晰度电视开发小组”,开展对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系统技术的研发工作。

    (2)系统的数据传输容量应得到保证。

    在规定的8MHz广播频道带宽内,要求数字电视广播系统能够提供高清晰度电视,多路标准清晰度电视,多路音频数据以及包括系统业务、控制信息和节目指南等辅助数据业务。系统应具备足够高的有效数码率(payload)以支持这些业务。这一要求充分考虑到了数字电视日后发展的广阔空间、业务应用的多样性和对传输容量日益增长的需求。数据传输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数字电视广播系统设计好坏的重要指标,对于传输总容量相对较小的地面广播就尤为关键和重要,在试图提高系统其他性能指标时,不能以过多损失数据传输容量为代价。

    国家在1993年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目前在国内,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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