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在2020年的第四次修正中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更改为十五年,之前为十年。)
专利权延迟补偿: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专利权的届满终止:
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届满前终止:
(1)未缴年费:专利权人应该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主动放弃: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注意: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决定:
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