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少数人道德出现滑坡,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渐成蔓延之势,致使诚信的企业无法证实,大众消费顾虑重重,交易出现信任危机。高瞻远瞩,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使诚信者得到保护认可,失信者收到惩处,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等全国各级、各区域54个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信息为基础,吸纳社团、媒体、金融、消费者等评价信息,建成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数据库,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匹配与法人执照对应的信用编码和信用网址。
有效揭示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