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征信”这一崭新行业在中国确立了法律地位,对企业征信业务全部放开、支持,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市场进行管理,标志着中国的征信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快速发展阶段。
由于少数人道德出现滑坡,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渐成蔓延之势,致使诚信的企业无法证实,大众消费顾虑重重,交易出现信任危机。高瞻远瞩,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使诚信者得到保护认可,失信者收到惩处,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是按照《征信管理条例》,根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消费者等发布的信息,按统一计算模式出具,反应着企业当前的信用状况,是大众消费、交易、就业、信贷、投资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中明确规定依法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