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性能符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技术规范。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察,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5、省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提升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及其附件,以及关系到生命和较大危险的保护装置。生产。、安装和改造单位,以及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生产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有关活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