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广德、宿松两省直管县承担省辖市培育工作同等管理职能);
2、各市审核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定期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备案;
3、省高企认定办审查备案。高企认定办负责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具体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每年分两批批复,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
二、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措施
1、各地要组织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使得企业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2、各地要依托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3、鼓励各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4、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将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认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法规依据: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