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终目的地)能否披露终目的地为中国大陆?
终目的地不能为中国大陆,只能是后一级境外企业。
境内企业收购一个离岸控股公司,该公司下有五个境外实体,应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因此,应对五个境外实体分别申请一个证书。
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称为非香港公司。其中对于名称的规定为“法团名称(corporate name)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而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时,由于商务委员会系统录入时要求境外机构中文名称一定要有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类似字样(英文名称没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机构名称须与本土名称或其译名一致。因此,建议在香港分公司注册时使用本土名称的英文译名进行注册,以便境外机构申请书中的报备英文名称与境外机构的实际名称相符合。
境外注册、税收等不同(以香港为例)注册及税收等香港子公司 香港代表处香港分公司设立及维护费用较高 较低 较低与母公司的法律 独立法人实同一法人实体同一法人实体关系核算和纳税形式 独立核算并独立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 申报纳税 承担承担可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业务开展形式直接开展业务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合直接开展业务同关系。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业务的,应该如何办理主管部门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项目,应直接向境内金融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申请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并且2018年3月1日起也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向发改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再向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