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境内自然人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也无疑是违规的。以自然人设立的境外公司不允许也不符合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的条件,首先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其次目前政策也不允许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如果是以境内企业身份设立的境外公司,这个就要看投资主体位于境内哪个地区和境外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的地区对于未批先设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咨询境外投资备案王老师,给您出具完整合规的ODI审批方案。
境内企业境外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则境内企业无法合规将投资款汇到境外,也无法将境外收益合规汇回境内。若境外投资企业涉及到在中国境内返程投资,因境外投资时未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无法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追溯是否有中国企业持股的情况,只能违规进行外汇登记,一旦被外汇部门查实,将按照跨境资本流动金额的30%进行处罚。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业务的,应该如何办理主管部门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金融类项目,应直接向境内金融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申请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并且2018年3月1日起也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向发改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再向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境外再投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主体(设立时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开展境外再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 核准项目:投资敏感类项目; ? 备案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注意:如果为ODI主体境外已控制的企业的自行盈利部分(即ODI备案/核准的投资款以外的营业收入)的资金再投资的,不属于境外再投资备案范畴,不需要再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