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商标申请权之前,我们需要理清几个与商标相关的权利的概念。我们常知的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
申请权,不属于商标权的内容,它是关于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它是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已经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从申请日起享有的排斥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商标申请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申请*终的目标即商标申请权的实现是商标获得注册,从这个角度讲,商标申请权是一种期待权,是对未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期待,自商标申请之日起存在,至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终实现。
商标申请转让则不同于,它的含义更接近于“申请中的商标转让”。就是说“商标申请转让”转移的客体商标的状态是,申请人已经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受理,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获得*终的核准授权。
所以,办理申请中的商标转让,等同于办理商标申请权转让。商标申请权转让的办理手续类似于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的手续。但此时受让人需要明白,自己可能获得的不只是该商标的核准注册,还有“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所以一定要考虑清楚,并在商标转让协议上注明这一点。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所以转让商标申请权也需要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