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主营:东莞厂房出租,东莞厂房租赁,东莞地产销售

免费店铺在线升级

联系方式
  • 公司: 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地址: 东莞大岭山莞长路135号鑫宏丰大厦
  • 联系: 郭先生
  • 手机: 18903027890
  • 一键开店

东莞大岭山钢构独院厂房出租,位置优越 价格合理

2021-06-23 05:00:01  359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本公司提供真实的各类标准环保重工轻工厂房的出租资讯;助你快捷、、深入地了解厂房,作出选择!

东莞市莞汇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正规注册的專业化厂房物业代理商及专业工业园物业管理公司,本公司有两百多名敬业的一线专业厂房顾问,每天在深圳各工业区搜集信息,与广大厂房业主有密切联系;公司在深圳各街道共有分行10家,各分行有全的各类全新厂房和带装修厂房的出租信息; 专业专注为客户提供免费厂房信息咨询服务,使客户足不出户、省时省力在过万的楼盘中,配对更符合贵公司營運所需的厂房。

贵公司如需在深圳找厂房,本公司都能帮到你。欢迎各厂家来电咨询!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和不要式。东莞厂房网认为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东莞、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这是东莞厂房出租比较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东莞厂房招租商认为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百业店铺 更多 >

特别提醒: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
购买相关产品时务必先行确认商家资质、产品质量以及比较产品价格,慎重作出个人的独立判断,谨防欺诈行为。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