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1.直接融资租赁: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只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以股参股,且法人股公司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全部实缴。自然人不能参股;
2、提供法人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三份;如果是外资企业提供公司的公证书。
3、提供法人股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记录必须良好。提供法人股公司较近一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5、法人股公司应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中小企业开展融资工作的主要作用就是实现运营模式的创新,采购现代化运营设施,缓解成本压力,保证技术跟进,增强企业整体生产力,减少企业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压力。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实现了各项技术设施功能的优化,不但能够促进企业技术改革,还能有利于企业相关设施的更新和完善,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