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权力结构逐步向消费者(客户)倾斜的大趋势下,掌握客户资源、直面客户需求的终端网络才是有价值、难以被替代的网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单纯的运输为主要功能的传统航空物流服务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要发展我国的航空物流,就必须要大力发展一体化的航空物流。
托运人对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当根据保证运输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不符合规格的货物。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人类的航空活动首先投入军事领域,而后才转为民用。现代战争中制空权的掌握是取得战争主动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很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所拥有的机群和相关人员在平时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作为军事后备力量,在战时或紧急状态时,民用航空即可依照法定程序被国家征用,服务于军事上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