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⒌建设项目条件论证报告;
⒍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家煤矿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