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
3.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
6.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7.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共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整顿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
《资质标准》相对于2007版标准,基本框架不变,专业和人员方面则调整较多:专业方面,总包序列不变,专业分包裁减合并,取消土石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等;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考核建造师标准,细化建造师分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