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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员工保险方案专属定制

    2024-11-07 05:21:01 295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仍未结束,按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职业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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