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牌照办理要求,典当行股权变更新股东满足的条件
典当企业经营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又具有一般商业活动的特征,这使得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一直困难重重。《衔接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制度统一实质性的一步,其攫取了新准则中精华的部分——公允价值,比照金融工具对当金及金融类绝当物品进行会计处理,体现了典当业务的金融本质;同时,对于非金融类绝当物品,按照一般存货进行处理,又符合一般商业活动的特征;另一方面,对于典当企业从事的鉴定评估及咨询等服务,新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专用科目,对于典当业重要的资产、负债、收入等,通过补充披露提高其报告详尽度,又满足了典当业的特殊需求。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 刘经理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典当?世界各国的普遍认知和法律解释很不相同,差异颇大。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尚无明确的立法定义,理论界亦存在争论。
从海外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故成为一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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