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即消除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狭义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扑灭)火灾的意思。
Fire control;Fire fighting;Fire protection灭火与防火。亦指灭火、防火人员。郭孝成《浙江光复记》:“卫队及巡警消防,见势已烈,均袖缀白布,以表输诚。”如:必须抓好消防工作。例如:消防车、消防技术。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消防”一词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一个外来语。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
“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
“御灾防患”,各级地方行片长官职责所在,他们为保一方平安,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像汉代成都太守廉范,唐代岭南节度使杜预、永州司马柳宗元,宋代的户县知县陈希亮,明代徽州知府何歆等,因大力推行“火政”,造福人民,“民感之”,史家为他们立传,人民为他们建祠立碑,有的古迹至今犹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则徐,每到一地,发生火灾,必到场参加扑救,更为人们称颂。 在宋朝,管理公众事务的消防治理,突出的成就在于诞生了世界上支由国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队。这种城市消防队,无论组织形式及其本质,与今天的城市消防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支国家消防队创建于北宋开封,完善于南宋临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临安已有消防队20隅,7队,总计5100人,有望火楼10座。 中国古代的消防,作为社会治安的一个方面,没有独立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机构。从汉代中央管理机构的“二千石曹尚书”和京城的“执金吾”开始,均“主水火盗贼”,或“司非常水炎”、“擒讨奸猾”。消防机构同治安机构始终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盗贼不分家。
我国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越王为了检验老百姓肯不肯为自己卖命,有一次曾下令将宫室点着,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来救火,但是等了半天,无一人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与杀敌而死得到同样的奖赏。”于是,老百姓才有的用防火物质涂抹身体,有的披着用水浸湿的衣服奔走而来,总算把火扑灭了。这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已开始意识到在火攻管理中运用法的威力。其实,春秋战国时期的防火法令还仅仅处在雏形阶段,应当说,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中,有关防火内容的法令也得到了发展和加强。当然,这些法令决非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而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