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核查,要对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领、用、存、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