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热力管网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由供热企业经营,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对多个用户供热,自热源至热力站的城市热力管网;也适用于城市热力管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管道、中继泵站和热力站等工艺系统管道设计;也适用于热水热力管网供热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蒸汽热力管网供热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
2. 供热介质选择
2.1 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管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2.2 同时对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管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a) 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
b) 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为供热介质。
c) 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