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维修电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和所需的测试仪表及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