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程序
1.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和发布。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2.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法人在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可以由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变更公告或通告、注销公告或通告。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申请发布注销公告的,如不及时公告或通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登记主管机关认为企业法人有必要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的,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尖按规定在限期内发布变更、注销公告或通告。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要求发布公告的要求。任何单位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印制、刊登企业登记公告。
4.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登记公告。但公告内容必须明确说明该分支机构或该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或隶属的主管部门。
5.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核准登记事项相一致。登记主管机关对各类公告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核,有关登记事项的内容要准确无误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应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公司登记公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进行公告。
1.在法定日期内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三十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
2.公告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3.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