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2.承保标的地址: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
.
3.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人身伤亡50万元,财产损失5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万元;(其中人身伤亡25万元,财产损失25万元。)
.
4.承保费率:2
.
5.保险费:2000元
.
6.保险期限:一年
.
7.免赔:每次事故损失的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
.
注:本计划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的相关产品条款为准。